問:什么是商業秘密?
答: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已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問:我國對商業秘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答:《公司法》第61條;《刑法》第165條;《關于企業職工流動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
問:如何簽訂競業禁止合同?
答: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可以采用合同的方式,該合同須依附于勞動合同而存在。勞動合同的存在是競業禁止合同存在的前提。企業可以不必與員工簽訂單獨的競業禁止協議,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員工任職和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從而使得約定員工離職后的競業禁止合法化。需注意,《通知》僅規定對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在離職后可以約定競業禁止,因而同不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在離職后約定競業禁止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問:在競業禁止合同內容方面的原則有哪些?
答:約定競業禁止合同內容可以掌握三個原則:⒈從企業角度看,限制條款對于保護企業某些合法利益是必要的;⒉從員工角度看,該限制不會影響員工的生存;⒊從合理角度看,該限制是合理的。
問:離職后的競業禁止時間如何確定?
答:競業禁止包括任職期間和離職后一段時間內的競業禁止,約定競業禁止時需要注意的是離職后的競業禁止時間的確定,《通知》規定這個時間不得超過三年,這個規定應該是適用于所有行業、企業的。在遵守該《通知》規定的情況下,員工離職后競業禁止的時間的具體確定應考慮不同行業、不同員工,還應該考慮員工在本企業工作時的崗位,對于那些在本企業工作期間掌握大量商業秘密的員工可以將這個時間約定的長一些;反之,就可以短一些。
問:簽訂競業禁止合同需要對員工補償嗎?
答:當雇員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時,作為對價,雇主也應支付給雇員一定的經濟補償。我國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立法趨勢已體現出將補償費作為合同必備條款的傾向,F實中也發生過相關案例,當勞動合同未約定競業禁止補償金時,雇員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公司無法獲賠償。這一案例表明,在司法實踐中也采納了雇主未給予雇員合理的補償費即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的觀點。
問: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時如何取證?
答:原告方(通常為雇主)須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被告(雇員)在與原告有競爭關系或利害關系的企業里任職。但事實上,這樣的舉證往往是很困難的。因為如果被告(雇員)新任職的單位知道被告(雇員)與原告之間簽訂過競業禁止的協議,該單位可能故意不與被告(雇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辦法避免原告獲得相關證據,這就給原告取證設置了很大的障礙。遇到這種情況,確定被告(雇員)是否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一方面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內容,確定勞動者是否違約,另一方面在原用人單位提供了一定證據后,有間接證據證明即可,而無需就被告(雇員)與新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等內容舉證。但是如果原告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就無法逃脫敗訴的命運。
問: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商業保密和禁業禁止,但沒有具體的條款,而且也沒有經濟補償的約定,此約定有沒有效力?
答:約定是有效力的,不過如果在員工離開公司時及以后,公司未支付補償金,則該約定不生效。但是商業秘密這一塊,無論支付與否,如果能認為是商業秘密都應該是有效的。不過,像這種沒有具體條款的約定,在將來的糾紛中,對公司顯然是不利的。
問: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新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答:勞動者在職期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問:對方公司欠了我很多款項,現在公司沒有任何可執行的財產,對方老板有房有車,都是他自己的,不是公司的,我該怎么辦?
答:按照原來的《公司法》,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沒有任何可執行的財產,你也沒辦法拿到欠你的錢款,但是《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頒布實施,在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于老板自己的財產,你可以申請法院判決用于歸還你的欠款。
問:現在借錢不還的很多,那么哪些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一)、借貸進行非法活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三)、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四)、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睹穹ㄍ▌t》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于無效合同。
(五)、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
(六)、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合同。
(七)、高利貸利息。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本專區的內容我們也會不斷完善,如果你還有疑問,你可以致電或者親臨我們公司,我們有專業的咨詢人員和律師給你正確的解答,為你提供一條龍服務。